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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Z13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住怀某某**镇**村村**村**号,2004年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8年8月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6年9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11月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怀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怀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伙同谢某某窜到****广场**店附近盗走被害人阮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两轮电动车(电机号码:LY****,车架号码:19****)。经怀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两轮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460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冯某某伙同谢某某窜到******楼下内街盗走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两轮电动车(电机号码:ZT****,车架号码:03****。经怀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两轮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760元。

2020年03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伙同谢某某窜到******门口盗走被害人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两轮电动车(电机号码:JB****,车架号码:25****。经怀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两轮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570元。

2020年03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伙同谢某某(另案处理)窜到怀某某****酒店侧的停车位处盗走被害人欧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两轮电动车(电机编码:AM****,车辆编码:25****)。经怀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两轮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

上述被盗四台电动车价格合计人民币5990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冯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芝勇

检察官助理:林惠芳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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