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公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031982********,汉族,高中文化,某秩序员, 家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路**号**栋**单元**室。因盗窃罪,于2003年3月6日被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盗窃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7月14日。因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于同年7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4日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到柳州市柳北区某路某店打粉时,趁为其煮粉的被害人罗某某不注意,伸手将被罗某某放在玻璃柜台内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
2019年3月25日,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怡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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