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号**二座**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6年9月2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7年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窜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三友岗75座103房、采取撬防盗网的方式入屋盗窃被害人袁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携带液压剪、手套等作案工具窜至被害人梁某某居住的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号**楼**房,采取剪开防盗网的形式入屋盗窃,后因发现该房装有监控视频而逃离现场。同日18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宝塔路7号楼下将被告人冯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陈述;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第二宗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