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检一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镇**村**村**号,现住安徽省南陵县**镇**小区**栋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芜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3日被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南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繁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上午,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繁昌县**镇**村附近,先后在**村被害人吴某某、解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先以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吴某某大门挂锁别开,后进入吴某某家中进行偷窃,但未偷取到财物;
2.被告人冯某某将被害人解某某家大门撞开,将解某某放在一楼卧室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840元盗走。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5月7日,冯某某赔偿被害人解某某1500元,获得解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被害人解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指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2.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查询情况、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具有多次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闻海烨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于上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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