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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乡**村**屯,现住址北京市平谷区**镇**村**号。2004年10月14日,冯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窜至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东大街99号于某某、代某某家中,将二人放在租住地东屋床上的280元现金盗走。

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6.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戚煜珩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95页。

3.换押证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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