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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8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到曲靖市麒麟区**号“**易经取名预测院”内,将龙某某放在柜子内的现金12800元及两包“和天下”香烟盗走。后被害人报案,被告人现已退赔全部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现已退赔全部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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