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28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家住大关县**镇**村**村**号**号,现住义乌市**街道**区**栋**单元**室。因盗窃于2020年3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后因同一事实于2020年3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2020年7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至义乌市*街道**路*号楼下,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许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50元)盗走,并以7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二、2020年3月3日9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至义乌市**街道**小区**幢楼下,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杨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00元)盗走,并以7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三、2020年3月3日13时许,被告人人冯某某至义乌市**街道**村新建房子楼下,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轩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00元)盗走,并以5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吴某某、华某某、赵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晓琴
(院印)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义乌市**街道**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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