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822199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盗窃罪,经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月秋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在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门市的**店内,因在店里帮忙熟悉老板王某某,记住其支付宝密码,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际,利用其手机上的花呗App进行套现,分8次共计套取人民币9400元,案发后,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查询、电话查询记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微信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图片复印件、微信消费明细、支付宝删除的交易记录;
(二)被害王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李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四)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婉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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