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泽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泽州县**镇**路**号**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泽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冯某某作为泽州县金村镇百乐佳超市的法人,对其丈夫陈某(已判决)从晋城市栖菁园菜市场批发的茄子、韭菜、胡芹、油麦菜等蔬菜未履行查看蔬菜的检验报告和对蔬菜进行快速检验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将不合格的蔬菜在自己经营的超市进行出售。当天泽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村镇百乐佳超市销售的韭菜、茄子、油麦菜和胡芹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茄子、油麦菜、韭菜的氧乐果项目均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胡芹中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束粉平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作为泽州县金村镇百乐佳超市的法人,对其丈夫陈某从晋城市栖菁园菜市场批发的茄子、韭菜、胡芹、油麦菜等蔬菜未履行查看蔬菜的检验报告和对蔬菜进行快速检验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将不合格的蔬菜在自己经营的超市进行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庄
检察官助理:李晓宁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现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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