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66********,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住广西大新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与同屯的韦某甲在大新县**乡**村**屯地名为“塘印”的林地有林地权属纠纷,2019年12月12日至15日期间,冯某某为种植酸梅果树增加家庭经济收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擅自前往争议地清山砍伐林木,并雇请本屯亲戚韦某乙、韦某丙等人到现场协助将木材装运到各自的农用后推车拉运到本屯蒙某某开设的木材收购点出售。经大新县****有限公司鉴定,本案滥伐林木地点为大新县榄圩乡先力村3林班58-1作业小班,森林类别为自治区级公益林,被砍伐林木的面积为0.14公顷,总株树87株,总蓄积量13立方米。2020年1月3日,冯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大新县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出具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滥伐立木蓄积量为13立方米,数量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结合本案案情和量刑情节,建议对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荣基

检察官助理 农金鲜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69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12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