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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滥伐林木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9年**月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11969********,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居委会**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7月12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一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11月,被告人冯某某得知**镇**村**组(原播阳镇南门村三组)曾某某、周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等户在“干田榜”和“七寸盘”的山场准备重新造林后,便主动联系山主,谈好由冯某某修路及砍伐,砍伐的木材归冯某某所有。之后,冯某某在未经林业上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将曾某某、周某某、周某甲家的“干田榜”山场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的“七寸盘”山场进行砍伐。所砍伐的木材有部分杂枝桠材被运到冯某某与其哥哥冯某甲合伙开办的“宇哥快捷宾馆”用于烧锅炉,其余松材、杂材出售到当地的木材加工厂。经现场勘查及林业技术鉴定,冯某某在通道县播阳村南门三组“干田榜”、“七寸盘”山场采伐林木的树种为阔叶树和马尾松,采伐林木株数共计1512株(阔叶树1312株,马尾松 200株),林木蓄积共计207.087立方米(阔叶树156.119立方米,马尾松50.968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复印件、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曾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吴某某欧阳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蓄积207.08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智

检察官助理:朱建奇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62941*** 。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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