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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5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59********,汉族,文盲务农,住河南省民权县某某某某村委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下午15时许,民权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民警在某某乡某某村委某某村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冯某某在其家大门口南侧的空地上种植罂粟,经清点,冯某某种植罂粟182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扣押清单;2.证人翟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182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振华

王国红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

    1. 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33页,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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