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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_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Z5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21980********,初中文化程度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康保县,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凉城县大队决定,于2020年2月3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凉城县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冀G77822(蒙AS693挂)号福田牌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沿凉城县海高牧场三厂院内由北向南行驶,准备出大门后过磅,当行驶至南大门处左转弯时,与看大门人员杨某甲发生碰撞并将其碾压,造成杨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另一大车司机蔚某某也从该牧场驾驶车辆出来时,发现杨某甲头部挫灭已经死亡,就给前车司机冯某某打电话,冯某某经查看车辆发现车轮上有死者人体组织。案发后,冯某某一直在案发现场,经民警传唤至凉城县交警大队,其对开车肇事经过供认不讳。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经鉴定,杨某甲系由于交通事故致头颅及颈部挫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死亡证明、行政拘留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死亡原因鉴定、交通事故痕迹及形成的因果关系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荣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家口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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