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水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吉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吉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因无稳定收入,遂产生了通过网络恋爱交友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的想法,于是注册了“趣约会”、“伊对”等软件用于交友。2020年5月13日,冯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通过“趣约会”相亲软件相识,之后互加微信聊天。冯某某认为本人相貌不佳,为吸引周某某,以其同学的照片冒充自己。此后,冯某某向周某某表示自己找对象的目的就是为了结婚,并表露出愿意与周某某结婚生活的态度。冯某某在骗取周某某的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向周某某要钱。2020年5月24日,冯某某以生活困难为由向周某某借钱,并称有钱就会还,周某某微信转账200元钱给冯某某。2020年5月28日,冯某某对周某某谎称自己做人流还需100元,周某某遂微信转账100元给冯某某。2020年6月20日,冯某某对周某某谎称自己要做宫外孕手术,周某某遂微信转账3000元给冯某某。2020年6月23日,冯某某向周某某提出自己的小孩需要生活费,周某某遂微信转账1000元给冯某某。2020年6月29日,冯某某对周某某谎称小孩做手术没有钱,周某某遂微信转账6000元给冯某某。2020年7月6日,冯某某谎称孩子出院后就过来与周某某一起生活,还欠医院手术费1000元,周某某帮冯某某购买了汽车票,并微信转账1000元给冯某某。2020年7月8日,冯某某因不想被周某某找到,于是将周某某的微信删除。周某某与冯某某微信聊天期间,共计向冯某某微信转账1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扣押笔录,周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学
检察官助理 李谭玲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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