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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冯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号。2008年1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08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08年12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2009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1年3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1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逮捕。

辩护人王俊杰,广东边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凌晨,因罗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存在租房退款纠纷,被告人冯某某与其女友罗某某二人驾驶一辆摩托车途经韶关市武江区**路**巷**号门口时遇见被害人刘某某,冯某某因帮罗某某向刘某某追讨房租退款未果后两人发生口角,冯某某扇了刘某某两巴掌,并将其推向墙壁,又向其肚子殴打了两拳,后冯某某、罗某某与刘某某在罗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协商房租退款问题。

2019年7月6日,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罗某某代为向刘某某赔偿各项费用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霞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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