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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Z651号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街道**街**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0时,在涡阳县**街道**路**饭店门口,被害人李某某酒后无故对该处吃饭的王某某等人殴打,王某某等人控制住李某某后,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不听劝阻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现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倩倩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石狮街3-3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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