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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6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住阳谷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并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18日,因阳谷县村民冯某某家盖房子垒墙占地问题,被告人冯某某与其后邻居张某某产生矛盾。同月19日7时许,冯某某在家门口与张某某再次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张某某之子王某某将其母拉回家,后冯某某与张某某隔墙继续相互叫骂,期间王某某将冯某某家新砌的北墙墙砖用铁锨推掉,被告人冯某某见状遂捡起一砖头隔墙砸向对面,将王某某右眼砸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道波

检察官助理:陈鑫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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