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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29271962********,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梁山县**乡**村**号,现住址淄博市周某某**街道**村。2017年4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周村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19年11月11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周村交警大队民警查获,一直未到案处理。2020年11月8日,冯某某再次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周村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顺周某某恒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行农贸市场处时,因未带驾驶证、未悬挂号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7.22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19年12月16日,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后未到案处理。

2020年11月8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周某某电厂路和阳街路口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带驾驶证、未悬挂号牌被周村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4.02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南亚非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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