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第二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3********0034,汉族,高中文化,山西**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黑色晋D91J78红旗汽车,从襄垣县长兴路赵家庄村路段行驶至府前南路,将车停在鱼头王饭店前离开,后接报警民警将其抓获。经血液乙醇浓度检测:冯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66.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当事人及车辆信息、查获材料、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默
检察官助理:宋小军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共六十页,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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