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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冠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冠县**队巡逻民警在**路例行检查时,民警拦截冯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后,冯某某未停车接受检查,把破胎器轧坏逃离现场,沿冠县城区教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振兴路交叉路口北时被查获。2019年5月10日,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的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3mg/100ml。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5月28日主动到冠县**队事故科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之阁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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