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冯某某(曾用名:冯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3月12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0日交办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年底,被告人冯某某和王某某、梁某甲、包某某、覃某某(均已判刑)经商量后,决定利用由梁某甲家占有使用的百色市右江区****办事处**村*组**山沟土地,建造利用废旧轮胎炼油的设备,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环保处理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废旧轮胎炼油生产活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废气、废渣,未经处理废水直接排放到渗坑内,废气直接排放到大气中,废渣堆放在厂棚旁,造成严重污染。
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检测,从炼油厂排放的废液中检测出苯、甲苯等7类有毒害物质,以及有机污染物、悬浮物等5类物质严重超标,为污染环境和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物质,对人体健康具有很大的毒性作用。经评估,生态环境恢复的工程费用共计27374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扣押清单、银行流水账单、百色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情况说明、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证人梁某甲、包某某、王某某、覃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韦某某、黄某甲、陆某某、吴某某、黄某乙、黎某某、汤某某、黄某丙、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李某甲、梁某己、梁某庚、马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李某乙、黄某丁、冯某丙、黄某戊、柯某某、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
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非法处置废弃轮胎环境污染事件有毒有害物质特性鉴别报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岩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753****;
2、卷宗玖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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