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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2年7月1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鱼路太石南街新区西巷36号。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在本区东涌镇太石村,以被害人冯某乙违规安装电表为由,以向有关部分举报为威胁,向被害人冯某乙索要人民币10000元。后冯某乙通过电工何某某将10000元交给被告人冯某甲。

2.2013年5月30日,证人芦某某经合法程序向南沙区东涌镇太石村第五生产队租赁了一块面积为713.4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并于同年7月27日将该土地转租给被害人梁某某用于扩建太石村幼儿园。2016年至2017年,被害人梁某某在建设施工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多次以向城管举报、阻挠施工的方式相威胁,向被害人梁某某索要人民币40000元。后被害人梁某某将人民币40000元交给负责施工的徐世荣,徐世荣将人民币37000元交给被告人冯某甲。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冯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冯某甲的家属向被害人梁某某赔偿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梁某某对被告人冯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物证;

2.证人何某某、芦某某、冯某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乙、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已与被害人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对该宗犯罪行为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飞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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