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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中旬,被害人曾某某及其朋友温某甲到被告人冯某甲经营的位于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桌球室二楼麻将馆内打麻将期间,在麻将机内安装控制器“出千”,操纵赌局从中牟利,后于2019年3月25日被被告人冯某甲发现。

2019年4月5日晚,被告人冯某甲将再次到其麻将馆内打麻将的被害人曾某某,叫到其位于该麻将馆三楼的住处内,以曾某某在其经营的麻将馆“出千”而影响麻将馆生意为由,对被害人曾某某进行威胁,索要人民币60000元,后因曾某某的家属报案而未果。

案发后,被害人曾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冯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冯某某、温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冯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中被害人存在过错,案发后也对被告人冯某甲表示谅解,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的情节,可对被告人冯某甲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翠微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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