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0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涿州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丰台区石榴庄路、丰台区南顶路、丰台区南苑路等地,驾驶电动自行车以“碰瓷”的方式敲诈勒索宿某某、李某甲、田某某、郭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翟某某、李某乙、骆某某等九名出租车司机钱财共计人民币5090元。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石榴园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微信交易截图、纸质收据复印件、手机付款截图、接收证据材料清单;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宿某某、李某甲、田某某、郭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翟某某、李某乙、骆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冯某某对作案地点及被害人对冯某某的辨认;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冯某某手机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7.其他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群
检察官助理刘然
2020年4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