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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20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为河北省南宫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本案于2019年926日被刑事拘留,10月29日院批准逮捕10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到本市白云区石井风采路68号,打开朱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为渝D6****的东风牌越野车车门,将车内的证件、银行卡等物品盗走,并留下写有自己微信号码的纸条告知朱想要拿回证件就加其微信,朱事后未联系被告人冯某某。

(二)同年9月23日中午,被告人冯某某到本市白云区石井新庄四眼井85号,打开陈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为粤A7****的江淮牌货车车门,将车内的驾驶证、行驶证和身份证藏匿,留下写有自己微信账号的纸条告知陈想要拿回证件就加其微信,迫使陈某某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200元后,将上述证件的藏匿处告知陈某某。

(三)同年9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到本市白云区新庄庆新一路22号附近,打开孔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为湘H3****的汽车车门,将车内的行驶证、保单及钥匙藏匿,以上述手法迫使孔通过微信收款码向其转账200元。

(四)同年9月24日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到本市白云区庆丰公园动力店附近,打开杨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为赣BD****的汽车车门,将车内的行驶证藏匿,以上述手法欲向杨索要钱款,后杨未付款。

(五)同年9月24日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到本市白云区庆丰公园附近工商银行门口,打开胡某某停放于该处的车牌号为桂DY****的汽车车门,将车内的行驶证、驾驶证藏匿,以上述手法迫使胡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等物证;

2.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

3.被害人朱某某、陈某某、孔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多次敲诈勒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冯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炜

202025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4张。

3.缴获的赃物信用卡12张、车辆行驶证1本、居民身份证1张,公安机关暂未发还被害人。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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