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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毁财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刑诉刑诉〔2016〕2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5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抓获归案,当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15年12月8日本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为了帮其姑妈冯某甲(86岁)从冯某乙手中要回其姑妈母亲的田地,在其姑妈冯某甲的授意下,冯某某找人到**县**乡其堂哥冯某乙苹果树地里,将冯某乙在自家田地种植二十余年正常生长的42棵苹果树全部从底端锯断,经物价评估鉴定被毁坏的苹果树价值共计140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冯某丙、谷某某、谷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将他人正常生长的苹果树锯断,破坏生产经营,且所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窦翠英

乔 羽

二0一六年元月七日

附项:

1、被告人冯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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