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罪)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19〕21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57********,汉族,小学肄业,住登封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2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由登封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8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因土地归属问题与同村村民李秋菊发生争执,后在登封市**镇**村*组菜地内,被告人冯某某用随身携带的竹竿朝李某某胳膊等部位殴打,致李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手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冯某某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证人李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5、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克

张恒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