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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罪)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公诉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17年12月5日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于2019年1月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在滦南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其女友顾某某家中与顾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用脚踹被害人顾某某左腿致伤,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案件来源、到案材料、滦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新爱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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