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冯某某在滦南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其女友顾某某家中与顾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用脚踹被害人顾某某左腿致伤,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案件来源、到案材料、滦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郝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新爱
2019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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