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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69********,小学文化,山东汶上人,群众,户籍地为山东省汶上县**镇**村**路**号,现居住地为山东省高密市**镇十里**村,高密市**模具厂工人。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9月24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4日高密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高密市公安局将其释放后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8月24日零时许在高密市**镇十里**村家中,与孙某某在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至厮打。厮打中,孙某某用破啤酒瓶划伤冯某某的右手拇指及前胸处。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用铁锨拍孙某某时,将孙某某的丈夫曹某某右手拍伤致右手中指骨折,将孙某某左小臂及左手拍伤。经鉴定,曹某某右手中指创口之伤情构成轻微伤,曹某某右手中指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冯某某右手拇指及前胸部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微伤,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检察官助理:杨平平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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