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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村**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里**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期**栋**单元**室,因装修事宜,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扭打。打斗中,被告人冯某某持橡胶锤将被害人王某某胸部打伤致其肋骨2根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8月14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破案后,被告人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伤情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证人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6.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7.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犯罪后能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尚

2020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联系电话:1587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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