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1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到孝南区**乡*组冯某甲家一楼客厅,因邻里纠纷,持锤子先后对被害人冯某甲头部连续多次击打,被害人鲁某某头部击打,致使二人受伤。经孝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冯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证明、病危通知书及手术记录等书证;2.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3.证人冯某乙、罗某某、冯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鲁某某、冯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建斌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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