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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786号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啊嘉,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保康县**镇**村**。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9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陈某某致电吴某某(已判刑),双方约定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店见面解决之前的纠纷。随后,吴某某致电被告人冯某某帮忙处理该纠纷。当日凌晨2时许,冯某某带着多名男子在****店将陈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陈某某所受到的损伤为轻伤一级。另查明,吴某某家属代吴某某赔偿了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山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各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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