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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581号

被告人冯某某(自报),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委会**村**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去到本区桥南街陈涌村陈涌运河直街2-1号三楼被害人张某甲租住处,意欲邀张某甲外出吃饭,在被害人张某甲表示拒绝后,被告人冯某某即强行抱起被害人张某甲离开,遭被害人张某甲强烈反抗,继而二人在三楼走廊、三楼至二楼楼梯处发生多次争执、推搡,期间被告人冯某某抱起被害人张某甲意图将其从三楼楼梯拐角处扔至二楼平台,因被害人挣扎及被害人姐姐张某乙阻拦未果,其后被告人冯某某在三楼楼梯处抱起张某甲扔至二楼楼梯口附近致被害人受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韫琦

检察官助理:袁巧仪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册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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