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三原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月8日,卫某某(在逃)以被害人王某某抢占其贩卖生鸡的生意为由,纠集朱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被告人冯某某和一名外号为“狼”的男子和“狼”叫来的三名男子,意图殴打被害人。当天下午,卫某某等人在临潼区经人介绍租用李某某的一辆车牌为陕A7****昌河面包车,将多根羊镐把装上车,又用红色纸遮住前后车牌,而后卫某某从给王某某配发生鸡的**处打探到王某某的运输车走的108国道。于是,卫某某、朱某某、王某某、被告人冯某某和外号“狼”的男子和“狼”叫来的三名男子等八人让李某某开车尾随王某某、张某甲等人运输货车。当尾随至次日凌晨许,在108国道34公里的周某某段秦岭深山处,冯某某等人超车将王某某、张某甲的货车逼停至靠山谷的路边,然后冯某某等人手持洋镐把、面带口罩,将货车上的张某甲、王某某、张某乙、魏某某拉下车进行殴打,导致王某某、张某乙、魏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其间,冯某某等人在货车前追赶殴打张某甲时,张某甲后退躲闪坠下50米深的山谷。当冯某某等人发现有人掉入山谷便乘坐李某某的车辆下山逃跑。后经搜救,发现张某甲的尸体仰面躺在谷底中。经鉴定,张某甲系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与他人共谋实施伤害行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天旭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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