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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委**组。2011年10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6月21日减刑后服刑期满释放。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2日23时许,在龙江县****小区**号楼**号车库门前,被告人冯某某因被害人杜某某(男,25岁)与其女朋友王某甲发生争执,手持小铁铲殴打杜某某头部、肩部、胳膊数下,将杜某某打倒后,冯某某逃离现场。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在龙江县**镇**街**巷**号住处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王某甲、程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齐齐哈尔市龙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冯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春宇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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