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8〕405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冯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8日19时许,在**镇**村**组冯某乙家门口,被告人冯某甲妻子骆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冯某甲到现场,用拳头将杨某某打倒在地,致杨某某右侧尺桡骨骨折。经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某右尺桡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等书证;
2.证人冯某乙、冯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
2018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被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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