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公诉刑诉〔2019〕15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7月3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邢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2日16时许,被害人武某某和李某某去**村冯某某家找被告人冯某某要拖欠的工钱,冯某某先将李某某带出大门并锁上,后冯某某从邻居家返回自己家中,用铁钎把殴打武某某,后拿菜刀将武某某左胳膊上部砍伤,随后冯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武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一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六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持凶器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东军
2019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被羁押在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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