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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4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4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西平县****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2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因户口问题和自己的女儿冯某甲发生争吵,后冯某某在其家门口使用锄头将冯某甲的头后部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冯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锄头一把;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伤害案件现场照片及处置登记表、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袁某某、冯某乙、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冯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冯某某现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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