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硚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67********,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5月1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路**小区**门口,因其妻子周某某与被害人漆某某发生矛盾,被告人冯某某用拳头对受害人漆某某进行殴打,并用嘴将受害人漆某某的左手食指末端指节咬掉。后被告人冯某某报警。经鉴定,漆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病历资料等;2.证人证言:周某某、余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漆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泉芳
检察官助理:刘诗洋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