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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000号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9月9日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地铁站**出口附近,因争抢客车生意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导致陈某某外伤致右侧第2、3前肋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前科(前处)情况说明、申请;2.证人刘某某、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6.司法鉴定意见书;7.讯问同步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冯某某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

检察官助理:刘乐乐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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