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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公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7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乡**村**街**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9时许,在行某某**乡**村,冯某某与范某甲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打架,冯某某将范某甲的左胳膊、左腿致伤。经鉴定,范某甲之损伤属于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门诊病历、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范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建勇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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