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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住******大街****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4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 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程某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5月7日,被告人冯某某欲查看被害人程某某手机时,被被害人程某某拒绝,被告人冯某某遂持菜刀将被害人程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新刚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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