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现住怀安县**乡**村**号,群众,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4日因我院不予批准逮捕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武某某、冯某某等四人在怀安县柴沟堡镇文明宾馆一楼大厅办理入住手续的过程中,被害人魏某某与武某某因琐事产生口角,魏某某用手推武某某的过程中被武某某用手将其推开,武某某用手在魏某某下颚处推了一下后,魏某某用脚踹了武某某左大腿部位,并在武某某的左脸部打了一拳,武某某后与魏某某相互撕扯在一起,武某某、冯某某、李某某三人用拳头击打魏某某的头部和面部,魏某某被打倒在一楼楼梯口处的地上后,冯某某用脚踹魏某某的背部和身体部位,武某某用脚踹魏某某的头部和身体部位。经怀安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魏某某为轻伤(二级)。2018年5月17日,武某某等人与魏某某达成赔偿协议,武某某等人赔偿魏某某医疗费等费用拾肆万元,魏某某对武某某等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某及同案人武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怀安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尸检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自动到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东红
检察官助理:闫 卿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附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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