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7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住*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因纠纷在唐县齐家佐乡栗园庄村将被害人刘某某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江
检察官助理:刘央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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