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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月2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2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冯某甲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新城二号区清水鸡村饭店门前,与出租车司机被害人欧某某因搭乘出租车问题产生口角,被告人冯某甲遂将被害人欧某某摔倒在地并用脚踢打被害人欧某某左侧大腿处,致被害人欧某某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欧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甲对被害人欧某某作出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柯某某、刘某某、林某某、冯某乙的证言;2.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洁明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现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2册,光盘6只。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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