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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未检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住广州市花都区**镇**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2日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同案人欧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甲等人发生矛盾纠纷,遂驾乘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阳光路路段,持刀追逐、恐吓被害人杨某甲、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等人,后驾乘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杨某甲、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等人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巷**号西侧小巷寻找对方,使用拳脚殴打了邓某某。被告人冯某某得知邓某某遭到对方殴打,遂伙同同案人欧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等人去到上述地址,持刀具殴打被害人杨某甲等人,致被害人杨某甲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冯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3.证人乐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勘验、检查笔录;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伙同同案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娟娟

2019年12月20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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