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3****,满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某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9日,经平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平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妻子常某某在平某市北**镇**村自己家中,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冯某某用菜刀将常海燕背、颈、手等多部位砍伤。经鉴定,常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占文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平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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