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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3********,汉族,初中,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本案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冯某某在东营市垦利区**街道**村王某某家中把玩气枪时,因气枪不慎走火,打到了被害人王某甲的臀部。经东营市垦利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盆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娟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街道**村。

2.案卷材料2册,附加证据1份。

_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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