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刑诉〔2015〕118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民权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2月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7日经我院批准,当日被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5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2日夜零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伙同其父亲冯某甲等人因琐事与在民权县城关镇车站北段单家煎饼摊吃饭的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冯某某用石头将李某某头部、王某某右前臂砸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头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王某某右前臂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额部左及上肢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冯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及身份情况。
2、民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出具的出警经过证实:民警吕志宵带领民警秦兴祥、杨振宇到达打架现场时,看到一名男子在打躺在地上的一名男子,制止后,又有两名男子打在一起,用催泪瓦斯才把他们制止住。
3、法医鉴定文书证实:王某某右前臂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额部左及上肢部之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李某某头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4、证人冯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22日零时许,其和朋友王某某、内弟李某(李某)、丈哥李某甲酒后到单家煎饼喝酒,期间李某出去了一会,回来后刚坐下,冯某甲家媳妇到其吃饭的地方就骂,李某问她骂谁,说着他俩都撕打到一块了,其和李某、王某某都喝多酒了,记得冯某甲把其弄歪了,他儿子还往我们头上浇油,等起来看到李某和王某某都在地上躺着,李某头上流着血,听他们说是冯某甲家儿子用石头砸的,王某某胳膊骨折了。对方参与打架的有冯某甲和其媳妇、其儿子。
5、证人李某乙(又名李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1月21日夜,其和弟弟李某,妹夫冯某,朋友王某某在单家煎饼喝酒,李某出去小便,不到一分钟回来了,紧接着旁边冯家鸡蛋煎饼的老板娘焦某某指着其弟弟就骂,说尿他摊子上了,边骂边用拳头打弟弟的头部,他儿子冯某某也过来了,他娘俩把其弟弟拉到他家摊子处,冯某甲也出来和他儿子一起打李某,对其拳打脚踢,其和冯某、王某某都去劝阻,焦某某死死的抱着其不松手,冯某甲和冯某某又打冯某和王某某,本身他俩就喝酒了,没有打几下都被打倒地上了,接着他儿子又从他家的摊子上拿起一盆油浇到他仨头上,又从他家摊子旁边地上捡起一块石头朝李某头上砸两下,王某某伸手去挡,石头又砸在王某某右胳膊上。其看他们往死里打,就使劲掰开焦某某的手,跑到冯某某跟前,从他手里把石头夺下,还朝他身上跺了一脚,民警到场后,冯某甲和其儿子还在打李某,民警看制止不住,就用辣椒水喷冯某甲,他儿子跑屋里去了。
6、证人冯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1月22夜凌晨两点左右,一个男的站到其烤鱿鱼的地方就尿,尿完还朝其吐沫,看到是原来和其吵过架的李某,其和媳妇就到隔壁的摊子上,其媳妇骂了李某,李某就喊打,李某甲和冯某就把其媳妇摁倒在地上了,其抱着李某不让他动,不认识的男的用脚朝其身上跺,其拽住李某的头发把李某和不认识的男的都摔倒在地上,其儿子用一碗油泼到李某头上,又拿起海鲜酱泼到不认识的男的头上,李某甲掂石头砸其,砸偏了,砸李某头上了。其没有看到其儿子掂石头砸对方。
7、证人焦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22夜,因为李某尿其摊子上就吵起来了,其丈夫跟李某和一个穿红袄的男的打起来,其一直抓住李某甲的胳膊,后来没劲了就放开手了,他们又往北边去了,其看到李某甲在北边弯腰捡了块石头,他砸没有砸住人不知道,其大儿冯某某也过去了,其参与没有参与打其不清楚。
8、证人闫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月22夜,李某、李某甲、冯某和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四个人在其摊子上吃饭,一会李某出去又回来了,刚坐下,冯某甲和他媳妇就跑过来了,说李某尿其摊子上了,李某说没有尿,他两口就骂了起来,然后撕住李某就打,李某甲、冯某、不认识的男的就和他两口子撕扯到一块,李某和不认识的男的被打倒在地,冯某甲的儿子就从地上掂起一块石头就往他们几个身上砸,砸住谁了,其没有看清,一会民警来啦。
9、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月21日夜,其和冯某、李某、李某甲在单家煎饼吃饭,正吃着,一对年龄大的男女的和一个年轻孩到其吃饭的桌前就骂,说谁尿他摊子上了,骂着就动手了,他们三个先把李某和冯某从煎饼屋里拉出去,其看到年龄大的男的已把冯某和李某按到在地上,其也跟着过去了,那个年轻孩把其甩一边去了,那个年轻孩从地上抱个石头就去砸李某和冯某,其一看用石头砸他俩来,就用胳膊一挡,他一石头砸其胳膊上了,当时都疼晕过去了,醒来时都在医院了。其右胳膊骨折了,头上被打个包,左肩膀也疼,李某头上有伤。
10、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月21日夜,其和其哥李某甲、姐夫冯某、朋友王某乙在单家煎饼吃饭,吃饭期间去解了小便,回到摊子上 ,冯某甲和其媳妇把其拉出去对其头部一阵猛打,其就晕倒了,以后发生的事就不知道了,在医院清醒后听其哥说其被冯某甲打倒在地后,冯某甲的儿子又掂石头砸其头,还把王某乙的胳膊砸伤了。
11、被告人冯某某供述证实: 2015年1月22日夜一两点钟,其正在其夜市摊子上刷碗,看到李某甲等三个年轻人和其爸妈撕打在一块,其就回屋用油和海鲜酱往他们几个身上泼,其没有和他们撕打。其没有掂石头,看到李某甲掂个石头举了起来。
本案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据不供认其用石头把人砸伤的犯罪事实,但有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指认,证人闫某某、李某甲、冯某等证言、法医鉴定意见等书证相印证,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所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
关于被告人冯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供认用扫帚把子把王某某的胳膊打骨折了,没有用石头砸李某某头部的辩解,经查,证人闫某某证实冯某某用石头朝李某和躺在地上不认识的男的身上砸了,证人李某甲也证实冯某某用石头朝李某头上砸两下,王某某伸手去挡,石头又砸在王某某右胳膊上,受害人王某某也指认冯某某用石头砸李某和冯某,其用石头一挡,石头砸其右胳膊上了,所有这些证据都能证实冯某某用石头砸的李某某的头部和王某某的胳膊,所以其辩解理由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及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邓 鑫
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102页及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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