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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191980********,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程度,保安,捕前住天津市西青区**路**广场**宿舍(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同江市**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荣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29日18时许,在山东省荣成市**街道办事处**村****装卸队一楼大厅,被告人冯某某、孙某某(已判决)等人因琐事与邵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冯某某、孙某某采用拳打脚踢、用鱼竿打等方式殴打邵某某,致邵某某胸背部挫伤致右侧少量气胸,其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伶俐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荣成市看守所。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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